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工友邓某、戴某在沙市区**餐馆内吃饭,饮白酒3至4两。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D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鄂D****0号新大洲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市区**路**宾馆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9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荆州市二医,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样。经荆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1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驾驶车辆现场照片、李某某现场呼吸检测照片、李某某提取血样现场照片、李某某确认血样现场照片;2.书证:接警处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带回醒酒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荆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某讯问视频、现场查获视频、采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9755****;
2.案卷证据材料1册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