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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队**号,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号(租住)。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0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转押出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并于2020年10月14日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因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8日至7月8日、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4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山水怡苑生态小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18mg/100ml,民警将其送至荆门市中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08月06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福爱[2019]毒鉴字第2736号),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结果含量为306.36mg/100ml,确认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08月16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良权

                            检察官助理:朱  冉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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