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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弟媳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鄂L****H白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家中往赤壁市老市委方向行驶,行至赤壁市二桥桥底路段时被赤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坚

检察官助理:张成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2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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