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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北省**安装公司职工,湖北省黄石市人,户籍所在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里**号**小区**室,现住黄石市下陆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悬挂伪造号牌为鄂B****号的二轮摩托车沿黄石市**路行驶。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行驶至**搅拌站路段时,与发生事故后侧翻在该路段的鄂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告人李某某本人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案发当日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含量为87.7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黄求联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134号、黄求联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HJ204号、黄求联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HJ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熊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悬挂伪造牌号的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87114****。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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