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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住吉首市**街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湘******号男式两轮摩托车,从吉首市光明加油站旁出发驶往花果山方向,途经市委党校门口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7mg/100ml。遂抽取其血样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3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家住吉首市**街道**宿舍,联系方式180074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_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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