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4********,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号,务农,非××代表,非××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仁县城关镇新大桥***小区路口时被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471mg/100ml。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84.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学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5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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