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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现住宜章县**镇**楼**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宜章县玉溪镇玉龙湾桥位置时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司机肖某某发生口角,因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通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20㎎/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结果单粘贴纸、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记录仪截图、视频截图、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制作了检查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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