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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3********,汉族,本科文化,湘乡市**中学教导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路**号,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街**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驾驶人李某某持C1E类驾驶证,酒后驾驶湘C*****号小车,从湘乡市龙城山庄沿G240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湘乡**道入口停车休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285.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材料两份、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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