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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为资兴市**镇**村**组,现住资兴市**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唐某某等三人,从资兴市鲤鱼江永丰路社区方向沿民生路向三都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资兴市民生路新唐佳园小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李某乙停在道路边上的湘LV****号小型轿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甲在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的过程中,民警对其血液样本进行了提取,经鉴定,发生事故时,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2.证人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0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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