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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5时13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道县步步高十字路口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永大正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25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胜晓

检察官助理:杨雄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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