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50322483743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金江新村塘湾组369号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和毛某勇毛某某等人在长沙县黄花镇崩坎村迪乐KTV唱歌,期间其喝了一瓶125ML、45度“郎牌”白酒。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驾驶湘AD6W87湘******小型客车从长沙县黄花镇崩坎村出发回家,沿长沙县果园镇028县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果园派出所前路段时,遇粟某敏驾驶湘A7S82U湘******牌小型客车搭载王某相对方向行驶至该路段,因李志德李某某驾驶车辆未靠右侧道路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粟某敏、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对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李志德李某某带至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并抽取血液。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2.58毫克/lOO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与粟某敏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取得粟某敏的谅解。2020年4月16日,李志德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登记表、酒精吹起单等书证;2.被害人粟某敏、王某等人王某某的证言;3.证人毛某勇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坦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2020年6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志德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