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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7********,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组**号,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搭乘朋友从车站路附近出发,在沿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路口时,车辆与前方周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湘******的的士车车尾发生碰撞。双方在现场简单协商后李某某向周某某车内乘客赔偿100元,周某某留下李某某手机以待进一步处理问题,李某某随后驾车离开,周某某随即报警。当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到四方坪“**”小区附近见面,后双方发生扭打,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李某某和周某某带至解放军163医院抽血备检。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交警大队,对李某某进行吹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0mg/100ml。

案发后,李某某已与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周某某的损失。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现场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周某某、邹某某、戴某某、肖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2月12日

(此业务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56546****;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光盘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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