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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巷**街**巷**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巷**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线由湘潭大学方向往桃园路口方向行驶至桃园路口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80ml/100ml;2019年8月28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出酒精含量为89.5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文璠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巷**街**巷**号,联系电话:1336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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