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23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1****号小型轿车,行至灌南县产业大道与田楼镇田楼中学门前南北水泥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10月16 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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