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铁路局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小区**号门市。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A*****号东风日产牌黄色小型客车,在牙克石市爱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爱民街与林城路交叉路口处,被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1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1504973****)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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