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在从事养殖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8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路18号前路段时摔倒在地,被在该路段执勤巡逻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208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0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经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相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项、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结果、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江
书 记 员:李会冲
2021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0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案卷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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