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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9时许,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甘南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7.7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577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经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民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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