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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4********,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号,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榆中县栖云南路由南向北行至“一悟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09.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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