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4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连霍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关镇玫乡路东口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317mg/100ml。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4.1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泽凡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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