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家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2011年11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1000元的处罚;2017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3月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决定给予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联系电话1805224**** 。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38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北环路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路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大队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27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采集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2.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5、身份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党仁霞
检察官助理:马琴
2020年11月5日
附: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