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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69********,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M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华池县柔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5km+500(东华池街道)处时,被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梁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128号)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建涛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诉讼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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