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平川区**城**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沿平川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甘J*****号小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经平川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具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李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兴明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1380930****)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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