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登封市**区**庄**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0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登封市**区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时,被杨某某驾驶的晋M*****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倒的电线杆砸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1809046号乙醇检验报告: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至8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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