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董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沿社旗县**乡**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名门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0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90mg/l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依法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助理检察员:张宏哲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南省**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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