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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号,现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长乐区**街道**村的家中饮酒后,在驾驶证有效期外,驾驶闽******小车至西洋南路联村小学路段,被长乐区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到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字,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确认照片、抓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人和车辆查询信息、被告人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辨认笔录,指认查获现场照片,指认喝酒位置照片。

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2020]醇鉴字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证逾期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54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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