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仙游县**镇**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柳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乙醇含量188.55mg/l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