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室。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 月27 日23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 号牌小型轿车,从南平市建阳区万达广场沿朱熹大道往南平市建阳区胜德山庄方向行驶,途经朱熹大道御景湾小区路段时,与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次日0 时许,李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交警大队投案。民警将其带至现场,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南平市建阳区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7. 2mg/100ml。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发立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江 浩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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