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6********,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由本市思明区莲兴路出发,途经成功大道、仙岳路高架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湖里区金钟路金山路路口时,车头正面碰撞前方等待信号灯放行的闽D*****号出租车,造成两车受损的后果。闽D*****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袁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4.0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事后赔偿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袁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被告人李某某血样等;2.书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轨迹说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等;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录像及截图;9.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在拘役二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琢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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