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尤溪县**镇**路**号。2014年12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尤溪县**镇水东燕燕酒楼吃饭时喝了一些酒。同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尤溪县**镇水东燕燕酒楼出发,沿闽中大桥往城关镇水南方向行驶,途径三角埕路段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17时28分,被告人李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乙醇含量为116.41mg/100mL。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次无驾驶资格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行政罚款300元,并已缴纳该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证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梅
检察官助理李晓敏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尤溪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9******)。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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