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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牛浦二路世纪金源购物中心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倒车行驶时,与后方被害人魏某某所驾驶的闽******的士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魏某某报警后,被告人李某某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86.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提取封存照片、车辆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现场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检测照片、现场抽血照片、道路属性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材料;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云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路**号

2.案件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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