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在莆田市秀屿区**酒店天地无限KTV515包厢内饮酒后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该酒店地下停车场与陈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欲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驶离,被在场人员拦住并报警不让其离开,被告人李某某仍驾驶该轿车并冲撞在场部分人员后离开,并沿着**镇**百货后一马路行驶至**酒店和**小区同一侧的马路一路口处停留数分钟,后看到一警车经过并进入**酒店地下停车场去,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驾驶该轿车进入地下停车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6.5mg/100ml。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司法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笏石派出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婷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0504****。
2.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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