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同年3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下坂路口行驶至荔城区镇海街道新溪村路口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95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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