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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委**组**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北大街与安居东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96.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等。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静

2020年415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1份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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