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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9********,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住米易县**乡**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2时57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米易县三桥方向沿米易县迎宾大道往米易县二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米易县迎宾大道(老河湾路段)处时,车辆与路外行道树相撞,造成行道树、行道树上灯笼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依法进行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6.2mg/100ml。经米易县人民医院依法抽取人体血样送检。经依法聘请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检材检见血液酒精含量,其含量为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引发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富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米易县**乡**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78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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