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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组,住黑龙江省绥滨县**镇**委。     

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捌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处罚(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14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台铃牌两轮电动车,从绥滨县绥滨镇金昊小区南门出发,沿着繁荣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建设路右转弯驶入建设路,沿着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田丰街右转弯驶入田丰街,沿着田丰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粮食路右转弯驶入粮食路,沿着粮食路由南向北行驶,通过繁荣街交叉路口时与沿着繁荣街由东向西行驶郭某某驾驶的黑H****2号出租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郭某某拨打120救助和110报警,李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到绥滨县人民医院救治。绥滨县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后又赶到绥滨县人民医院对李某某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  李学堂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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