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6********,汉族,小学文化,自贡市人,务农,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9****小型普通客车从何市镇何家冲村二组家中往何市镇方向行驶,20时许,车行至何家村二组村道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翻滚在路边土地里,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李某某表明其驾驶员身份和陈述酒后驾驶造成事故。民警当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为251.6mg/100ml,随后带其到大安区**镇卫生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送鉴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318.2mg/100ml。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涂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川联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挡获、抽血视频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车辆侧翻的单车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钰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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