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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21968********,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舞钢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0时03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汽车沿舞钢市马鞍山大道由东向西行至李辉庄新楼路口时,接受执勤民警检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舞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舞钢公司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2021年1月16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170.3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以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得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强

  2021年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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