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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城镇居民,住莒南县华泉苑西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前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前刘山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该村南南北路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前方周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中乙醇含量为121.0mg/100ml,属醉酒手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检测、驾驶人信息、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31566****)。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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