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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盛隆广场B区**号楼**单元。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20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莱阳市公园路由北南行至盛隆广场小区,后与找其索要欠款的朋友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6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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