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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251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辽HM0761号出租车,沿太和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锦联超市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辽H82056\辽H4935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辽正【2019】(醇)鉴字第201906149号鉴定意见,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宁小浦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营口市站前区**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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