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辽HM0761号出租车,沿太和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锦联超市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辽H82056\辽H4935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辽正【2019】(醇)鉴字第201906149号鉴定意见,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宁小浦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营口市站前区**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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