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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601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某某区,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某某镇某某路, 2019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09年8月4日因强迫卖淫罪被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蒲城县党睦镇针灸店门口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蒲城县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23时30分许骑车至长虹路中段时被公安局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87.1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证言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

5.​ 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潮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蒲城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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