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朋友一起在沣东新城天台路“大秦七十二坊”美食街“东北一锅炖”吃饭时饮酒,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H号小型轿车由天台路“大秦七十二坊”停车场入口驶出时,与杨某某驾驶的陕A****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沣东新城交巡警大队民警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082J号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329.0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现场图及抽血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血醇鉴定报告。
6、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洵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光盘一张。
4、补充材料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