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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委会***村**号,住*******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西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西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00时01分,家住西畴县**镇**村民委**村**号的杨某某电话报警称:在西畴县**镇****酒店门口,有一辆云A50***号车与一辆越野车云A9D***发生碰撞事故,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接警后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驾驶人有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便对涉及的驾驶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被测试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是138.3㎎/100ml。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6.32㎎/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网上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88828****

2. 案卷2册;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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