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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11023196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庄**乡**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04月16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19年12月0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皖S*****二轮摩托车沿许昌市建安区天兴路自南向北行至艾庄天宝路南300米处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由吴某某驾驶豫K*****重型半挂牵引车尾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检验鉴定:李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217.43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李梦梦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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