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安龙县城区方向往**方向行驶。1月3日凌晨零时许,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办事处**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李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1.14毫克/100毫升。经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临时诊断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 察 官 李 俊
检察官助理 张铉钏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龙县**街道办事处
**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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