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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000000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37岁,生于1982年**月**日民身份号码52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开阳县**镇**小区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398441****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开阳县**镇**庄园吃饭,其间与朋友黄某喝了两杯白酒。当晚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又与朋友一起到开阳县六块碑嘉年华唱歌、喝酒,其间又喝了四瓶左右的啤酒。2019年9月6日凌晨二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独自一人酒后驾驶贵AB****号小型面包车从开阳县城关镇六块碑出发,沿磷都大道、环城西路、环城南路、贵阳路、紫江路往开阳县第五小学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至开阳县**小门口时,被公安机关交通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92.8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其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其抽血封存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理化)字(2019)146号)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民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材料;2.证人黄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及通知书;5.被告人李某某现场人车全一照片,医院抽血封存送检照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后,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刑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

检察官助理:汪显容

2020年1月8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证人证言一份;

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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