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性别:**,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7********,**族,****,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思南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贵D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民族风情街施秉牛肉火锅店出发经乌江一桥往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江岸名都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乌江一桥东桥头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8mg/100mL,随后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李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18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刘某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虹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68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