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因危险驾驶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尧龙山镇天域极地方向沿酒天线往尧龙山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酒天线7KM+300M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表、前科查询、判决书、贫困户信息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现场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检测、血样鉴定报告;5:电子数据:监控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同群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监视居住于**镇**村**小区**栋**单元**室家中,电话:1577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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