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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P9**2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北路往天河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许行驶至环城北路毕节四中路口时,与被害人聂某某驾驶的贵FB3**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同时将被害人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F1**2警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李某某未停车而继续驾车往六洞桥方向行驶,又撞上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后弃车逃逸,随后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六洞桥河边抓获,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9mg/100ml,遂立即将李某某带到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牟某某、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驾驶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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