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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5********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平坝县**镇**栋**号。因犯流氓罪,于1982年4月3日被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强奸罪,于1983年8月25日被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2016年10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交办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F号的小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南垭路往中环路北段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距离中环路北段2KM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带其到医院抽血待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毅

                                               检察官助理 任开龙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8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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